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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的风格和能力

2010-01-04 17:14:21 来源:


李庄律师的风格和能力

李庄律师的风格和能力
李庄律师的风格和能力

未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但从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我可以推测李庄律师的执业风格。

一、泼夫与魄夫

1、泼夫

媒体报道:

甫一开庭,李庄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这就是“泼夫”的风格,这一风格的好处在于打压了庭审的嚣张气焰,并暗示李庄及其家人都不是好惹的,会用一生为自己辩护,并上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机关。假如李庄一副软柿子,则当庭必宣判有罪。

在程序上,先将审理工作打上程序瑕疵,则会为今后的各种工作做足铺垫,是非常高明的手段,这将未来这一时间以及上级这一力量注入到审理的时间以及审级工作中。

但在法庭质证阶段,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未能够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上发表意见。

2、魄夫

在庭审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媒体报道: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公诉人幺玲做了最后一次陈词。发言中,她说李庄在重庆期间,龚刚模家属曾经安排他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五六千一晚嫖宿。

  “你这是诽谤,我嫖谁了,你认识吗,有证据吗?”幺玲此话引起李庄强烈反应。

  而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我一直还很敬佩公诉人的敬业精神,但是你这句话让我觉得你人格有问题。”

审判长付鸣剑对双方“跑题”的争执,没有制止,随即宣布庭审结束。

陈友西律师的介绍更全面:


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全场震惊。

轮到李庄第二轮辩论,他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

我刚才好象听到,公诉人说到什么什么嫖宿,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第二轮辩论,审判长宣布给五分钟。我说本不想再发言了,现在只给一分钟够了。回忆一下,我当时说:

“我原来对公诉人今天的印象很好,非常敬业、顽强、尽职地履行职务,思路清楚,表达清晰。体现了一种很好的素质。但是,你刚才这句话,降低了我对你的人格评价。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出庭进行公诉履行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你怎样强词夺理我都认为是正常的。但是,你必须限于《起诉书》的范围、犯罪情节进行公诉。你怎么能利用公诉权,这样不负责任地散布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的话?这说明你今天指控完全输了。法律审判已经输光,你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这说明你已经黔驴技穷。你怎么会说出这么“差”的话来?!这确实令人十分遗憾!我的话完了,谢谢法庭!

假如以上属实,则李庄律师不具备“魄夫”的能力。“你这是诽谤,我嫖谁了,你认识吗,有证据吗?”实际是对审理工作无关的事实要求恢复法庭调查,辩护律师未能够逆转此局面,利用法庭审理的机会表达观点,相反随之起舞,缺乏常识。


第二轮法庭辩论就这样草草收场,而未成为长篇大论的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存在严重失误。


辩护工作必须有定力,对于公诉人的说法一定要清楚其用意,显然本案中公诉人巧妙的让李庄以及辩护律师放弃了第二轮法庭辩论的机会。


自己不惜牺牲形象获得的程序入口,却无实体上的支持,则显然是只会自己争取权利,却对已经有的权利随意丢弃,对自己的权益的行使和维护不足,存在缺陷。

泼妇的风格,引入律师执业,只会给程序上的便利,只有魄力和魅力注入律师执业,律师才会从泼夫成为魄夫,才会利用既有和争取到的程序发挥实体作用。

二、轻狂与妇仁

1、妇人之仁


陈有西律师介绍:

公诉方再次提交的证据为龚刚模本人、龚刚模兄弟龚刚华、龚刚模堂弟龚云飞、重庆克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农、李庄助理马晓军等8位关键证人的证词,以证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案期间教唆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如何伪造证据的经过。

  辩护律师高子程当庭表示,此组证据均是在这8名证人被重庆警方拘留的情况下取得的证词,在取证形式上本身不合法,比如马晓军等人,既没有说是另案处理,也没有将其认为是同案诉讼,因此拘留证人取证本身就不合法。

据称,李庄律师对于李庄助理马晓军的态度是,要求将其无罪释放,理由是受其安排工作,未参与任何主观故意。
此质证态度为妇人之仁。作为律师应当明白,助理马晓军的证言假如印证其他证据,则相当于击溃自己无罪辩解的最不利证据,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既然助理马晓军被关押,自然不可能因为李庄律师要求释放就释放,按照李庄所称是受其安排,则李庄被判决有罪,则助理马晓军必然作为同案犯也被判决,其中李庄称受其安排即为助理马晓军的有罪主观故意的证据。

李庄的正确做法,是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助理马晓军,将其作为同案犯一并起诉,则自然达到证人出庭的目的,既然单独都无法脱身,不如索性置之死地而后生,表面上拉其下水,实际都一并脱身。

假如助理马晓军无罪,公诉机关为出示其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则必须等待其案件确立之后才能够重新审理李庄案件,不然询问证人的场所违法,证据无效。另外,也可以关注助理马晓军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假如称涉嫌其他犯罪,但却是询问笔录,则显然违法,这也是公诉人拒绝出示证据原件的原因,这显然未被李庄律师以及辩护律师看穿。


李庄律师的妇人之仁,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重庆克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农称,李庄律师让其花几百万找警察证明龚某收到刑讯逼供,吴家农律师断然拒绝。
李庄质证中否认此证言的真实性,但又以个人认为的方式提出,警察作证必然丢工作,所以给几百万也是正常的。
假如此前媒体报道属实,则显然发言不妥当。几百万值不值,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回答,其回答相反显得自己说过这样的话,因为击败万在李庄看来顺理成章。

2、轻狂放肆


中国青年报称,李庄律师的广告词:“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并组建跨区域的打捞队,名为捞人,实为捞钱。
中青报12月14日的报道说: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陈有西律师澄清:


1、龚刚模家属和其公司人员,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11月22日《刑事辩护协议》,律师刑事辩护费20万。家属告知李庄:龚涉黑一人被抓,为买不良资产包的事。

李庄到重庆获取起诉书和证据后,发现龚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贩卖隐藏枪支、贩毒、放高利贷一亿多、指使杀人、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涉及成员30多人,且案情复杂,大多指控不实,有刑讯嫌疑,律师办案风险很大。若指控成立,龚刚模如被重判甚至死刑,其多家公司已经被指控为涉黑基地,资产将不保。于是同其家属再次商定,进行刑事民事一揽子服务。于11月25日签订第二份刑事附带民事《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全案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总共律师费150万元。


2、该150万元全部汇入康达律师所帐户,全部开具了收费发票,公安机关已经到康达所查实。李庄没有私下收费。
3、李庄没有说过龚如不判死刑,要再收费两三千万的话。

4、高子程律师会见李庄向其核实,有无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消息。李庄坚决否认。在案证据也没有出现李庄这样行为的任何证据。

根据以上可见,李庄此人轻狂,虽然事实虚假,但是这样的诬陷显然是根据李庄的性格特点巧妙设计的。

在庭审中,李庄的轻狂行为随处可见:

1、庭审现场,李庄接受询问时称,审讯他的警员曾透露,“抓我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这一消息,未得到重庆官方回应。

2、10分钟后,付鸣剑允许李庄递交申请,对其申请一一作答后,要求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8个证人有7个被重庆公安关起来了,他们不愿意出庭,你们完全可以强制他们出庭。”因没有证人出庭,李庄拒绝继续下一环节。

  “如果我的这些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个庭开下去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我一句话都不说,也请我的两位辩护人保持沉默,让审判长和公诉人他们两个去审……”李庄随即沉默。

3、“我有满肚子的话要说,说话的前提是依法,我已经做好了进监狱的准备,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李庄还劝审判长把案子移交出去,“尽快丢掉我这个烫手山芋”。

4、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庄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那我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立即释放李庄。你信吗?”李庄抢着说。

轻狂放肆与妇人之仁,是李庄自我辩护上最大的缺陷,在质证阶段,李庄一定要清醒冷静,对于证人证言的每一句都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并对前后证据之间的证据链都可以发表意见。

因为轻狂放肆与妇人之仁,李庄律师对于每个证据看似都发表了独到和醒目的质证意见,但是并未深入证据内部,并未深入到证据聊中,击溃所有有罪的证据,并不善于从指控自己的证据中取寻找并形成有力的新的证据链。

刑事辩护有两个角度,对于无罪辩护来说,一是将有罪的证据击溃,导致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无法形成证据链,让无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二是利用指控的证据形成一个完全的新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无罪的事实,达到实体上无罪,让有罪的指控事实不成立。


李庄的案件,典型属于事实上无罪的案件,在这样的案件中应当采取两种辩护策略同行的方式,在击溃之外,也必须有力论证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并非犯罪行为,所以需要借助质证以及陈述,甚至在辩论中都要注意论证自己的行为合法。

李庄律师被龚某揭发,可见其妇人之仁和轻狂放肆的风格结合在一起了,让龚某失去信心,看不见曙光。这是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的通病,只能够看见细枝末节的问题,却不会巧手为有米之炊,只会让有罪之人更绝望。

在本案中,李庄未将媒体的不利报道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成为脱身的法宝,而是错误认为媒体杀人,认为被舆论所杀,实为不智的行为。就目前来看,也只有中国青年报此后持续报道,逐渐改变了不利局面,我们其实可以利用媒体的过错实现伸张正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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