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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晚九朝五---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 (转)

2009-11-16 17:52:25 来源:


律师的晚九朝五---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 (转)

律师的晚九朝五---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

  

张婧 2006-3-20 16:28:08 935

  
                

  【内容提要】:不能否认司法制度日趋良性的发展,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律师执业中的
潜规则,忽视律师所面临的困惑。本文旨在通过对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来撩开中
国司法现状的面纱。  
  【关 键 词】:律师执业困惑 寻租行为 劣币驱逐良币   

  有这么一个故事: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律师去世了。他的墓碑上写了这么一行字,“这
里埋葬着一位著名的律师,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有一天,有人路过他墓前的时候,
看到这句话立即产生了疑问。不对呀!这里面怎么埋两个人啊?

  引言  

  社会或许并不阴暗,只是我碰巧看到了黑色的一面。无意于摘掉律师头上的“光环”
,更无意于置疑司法改革的“成效”,只是想撩开遮羞布的一角。本文旨在从笔者五个月
来对律师及这个职业的切身感受来分析律师职业的困惑。

一、律师的晚九朝五  

  谈到律师,大家即会联想到言词激烈的诉讼,联想到堆积如山的案卷,联想到亲临现
场的调查取证… 不能否认,这些的确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主要的
部分。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非常多的律师,尤其是“大律师”,他们工作的重心却并
不在于此。“律师的功夫在庭外”、“人际关系就是生产力”,这些我们见惯于报章的语
言或许会让有心人看到冰山的一角。  
  下面是笔者草列的一个表,大致描述了律师的作息时间。需要声明的是,下表只是抽
出了笔者所见的律师生活中的共性的一面,无意于做出任何排他性的归纳和定论,因为一
旦有规则,即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无数的例外和反证。

11:00  起床,梳洗着装,不吃早饭,驾车去律所  
  12:00-12:30 准时在律所吃工作餐(通常情况下,中午不会有应酬)
  13:00-16:00 处理相关事务  
  16:00-17:00 预约、安排一天的主要活动(包括预约相对人、安排晚饭及饭后活动
等等)
  18:00-20:30 交杯换盏的晚饭  
  21:00-… 称兄道弟后的娱乐节目  
  凌晨4、5点 烟臭、酒气、铜臭味、脂粉香连同疲惫的肉体,驾车回家  

  上表反映出,律师生活的一天,是从18:00开始,而到21:00才进入高潮。或许你会认
为笔者的说法很荒谬,那么下面这些就是在这些高潮中真实的故事。  

  片断一:“做律师,做得像个应招女郎”。  

  这是一位从业近十年的A律师的一句箴言。笔者同这位律师合作过一个案子。分工明确
,笔者(新手上路)主内,负责与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案情分析、诉讼方案、证据
组合、文书写作以及开庭辩论(把“开庭辩论”放在最后,的确是因为,从形式主义的角
度来看,现实中“开庭辩论”并不如想象中重要)。A律师主外,负责和法官“联络感情”
,世俗的语言叫“勾兑”,经济学的语言叫“寻租”。  
  就在该案开庭的前一天晚上0点,笔者仍与A律师在律所整理资料。A律师手机开始狂响
,致电者是该案明日的审判长。审判长称今日是他的生日,请A律师(名义身份:朋友)务
必前往XX夜总会欢聚。当然A律师前去的实际角色其实只是:埋单!要问这一场纸醉金迷何
时结束,A律师说:我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的,只知道我的脑袋碰到枕头,是早上6点钟…
  
  人都说,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像公务员要朝九晚五,可以自己安排时间。但事
实绝非如此。A律师说出了他从业多年的肺腑之言:做律师,做得像个应招女郎。无论什么
时候,无论你有什么事情,只要法官一个电话,你就得屁颠屁颠地跑过去。自己的生活完
全不由自己做主。后来,一位律师总结:律师和应招女郎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应招女郎是
陪完了收钱,而律师在陪完了之后,还要付钱。  

  片断二:做律师,做成卖保险的。  

  B律师,从业五年,小有成就(如果成就可以用他刚换的车来评判)。如果没有看到他
处理案件,出入法院的话,你一定会认为他是个保险经纪,提着公事包,四处赔笑奉承上
门“推销”自己的法律服务。  

  片断三:酒吧、KTV里的诉讼结局  

  都市生活的喧嚣刚刚开始,酒吧KTV的射灯急速转动,酒杯酒瓶的碰撞声中,脱下法官
袍、律师袍的人们开始了“朋友”间“真诚地”交流。在酒过七巡之后,他们桌下的包中
乾坤、脸上的相视一笑和手上的推辞致谢,会提前预示案件的诉讼结局。  
  这些律师夜生活的片断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一条变型的食物链。  

  二、非线形的食物链  

                        法   官    
                       ?     \  
           案件当事人(委托人)  \  
                          ?    ↓  
                           律    师   

  在这个变型的食物链中,律师处在的最底端。摆在律师这个“巧妇”面前的问题有两
个:一是,“找米下锅”。要接到利润丰厚的案子,就必须要不断扩充自己的人际关系,
勾兑目标委托人;二是,“生火烧饭”。有米之后,能不能变“米”成“炊”,关键还有
看法官怎么判。也就是说,因为要“找米”所以律师受制于委托人;因为要“烧饭”所以
律师又受制于法官;而由于利益关系,委托人自然也会受制于法官。因此,变型食物链就
产生了。虽然不排除有反证出现,但是标的额越大的案件中,律师在食物链中最低端的位
置就越确定。一位资深的律师表达了业界共同的困惑:律师这个职业的尊严在哪里?我们
真的就不能靠自己的专业技能吃饭吗?  

  三、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  

  (一)以“寻租理论”来分析律师执业中的潜规则   

  正如前文提及,律师的“勾兑行为”,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就是“寻租行为”。
“寻租”作为经济学术语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安•O•克鲁格1974年在
《寻租集团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提出的。所谓寻租是指那些借助于权力的力量,来追求
自身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 。它又被巴格瓦蒂称为“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简称
DUP)。寻租理论认为人类所拥有的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例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
权,这种特殊权力代表的就是有限的、稀缺的社会资源,而拥有资本的企业之所以愿意用
自己的金钱与行政权力人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不是为了等价交换获得正常的利益,而是
为了谋取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所蕴藏的巨额利润。   
  用“寻租理论”来分析律师的执业生活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租金”在这里包括两
个方面:一是案源;二是案件的胜诉。这无论是对于诉讼律师还是非讼律师都非常重要。
  
  首先,根据“寻租理论”,“租金”指的是具有稀缺性的资源。案件,尤其是回报丰
厚的案件相对于律师的数量来说是具有稀缺性的。据统计,中国现有律师将近12万个人
。其中专职律师大概也就共8万,还有1万多的兼职律师,这些兼职律师可能会有一些是大
学的老师,还有大概五六千的特邀律师,再加上一些行政人员和律师助理加起来大概12
万人。律师机构现在全国大概有1万多一些。而标的额较大的诉讼案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
顾问等等可以带来巨额利润的“租金”却相对较少,并且据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现今的
法律服务市场上,20%的律师控制着80%的业务,也就是说,实际可供流通的“租金”就
更少了。因此,为了寻找以致争夺案源,律师们开始了同行业间的“寻租”竞争。依然举
个笔者亲见的例子来说明。某资产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时间
,在当地的律师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各路英雄纷纷出马,各种关系,各条人脉牵线搭桥。
吃饭、喝酒、送礼忙得不亦乐乎。A律师凭着自己和C公司某高层的关系,在喝到两番胃出
血后,成功地分到这块肥肉。但是生命不息,运动不止,生活中的变化总是常态。B律师因
为一些千丝万缕的裙带关系,在对C公司老总的多方攻关之后,从A律师正欲下咽的口中,飞身夺走了肥肉。正如前文所述,在这种关系中,律师处于食物链的
底层,在他们相互撕咬的同时,也明明白白地看到自己再被食物链的上层吞噬。当然,根
据理性人原则,如果律师们“寻租”的成本高于了“租金”的收益,那他们自然会放弃。
还是从C公司的例子来看,在这场“寻租竞赛”中,C公司的老总是收益者,他坐看金银滚
滚来;A、B律师都曾是收益者,他们寻得案源浪不尽。承担寻租成本的实际上只是具有法
律拟制人格的C公司。  
  如果用产业组织理论来看,委托人就好比“原料供应商”,向律师提供案源;而律师
就是制造商,要把制造出来的法律产品“推销”给法官让法官接受。  
        
        案  源    诉讼方案  
         ?  ?   ?    ?      
     委托人(供应商)→ 律师(制造商)→法官(购买者)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律师生存的潜规则中,除了前述的第一阶段要向“衣食父母”(
委托人)寻租而外,还要向“再生父母”(法官)寻租。理由很简单,诉讼之两造中,通
常情况下只会有一方胜诉或相对胜诉,因此,胜诉同样是具有稀缺性的“租金”。而案件
的胜诉则很大程度上是决定律师回报的关键。据笔者所知,在很多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
律师收费往往是采取“全风险”或“半风险”代理的。所谓“全风险代理”即指在诉讼终
局之前,除需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缴纳的费用以外,律师不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待案件终
局后,定额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半风险代理”则是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之后,律师先期收取一半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其余部分待案件终局后收取。“风险代理
”中,由于律师要承担案件败诉而难以收到代理费的风险,所以代理费往往较高,有的甚
至达到标的额的50%。不难想象,在风险代理中,案件的结局关乎律师的切身利益,在法
官对案件享有不可避免的不可剥夺的无可厚非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之下,向法官寻租
成了律师界,以致司法界人尽皆知的潜规则。  
  至此,已不难看出,律师执业中的潜规则即是:要保证“产业循环”的顺利进行,必
须要向委托人和法官寻租。  

  (二)潜规则下的“劣币驱逐良币”  

  所谓 “劣币驱逐良币”,是指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名义价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
,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良币”必然被收藏、熔化而退出流通领域或输出;而实际价值较
低的通货“劣币”则会充斥市场,同时加快流通速度。“劣币驱逐良币”规律首先是由16
世纪英国大商人、银行家和理财家汤姆斯•格雷欣在写给英国女王的改铸货币的建议
中提出的,后来经济学家把“劣币驱逐良币”这种现象命名为“格雷欣法则”。   
  在律师执业的潜规则下,“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是“格雷欣法则”同样存在
,而也正因为这种法则的作用,潜规则日渐成为律师不得不遵守的“定律”。  
  首先,良币与劣币并存。在法律服务这个买方市场上,律师的个人素质(包括专业素
质、道德品质等)也参差不齐。一些高学历高水平的律师,即所谓“良币”自然不屑于去
寻租。相反,一些业界称为“勾兑律师”的“劣币”却热衷于对“租金”的追逐。  
  其次,从案件处理的角度看,良币并无绝对优势。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很多案件的处理并不需要特别高的专业技能,也就是说,从案件本身来看,“良
币”、“劣币”都能够处理,两者的成绩可能会有量上的差异,但是没有质上的差别;二
是,律师本身专业性不强,没有打出自己的品牌效应。比如说,因为某律师在房地产法上
的杰出业绩,让当事人在遇到房地产法的案件时,立即想到该律师。“事实上,现在的律
师,或者说大部分律师都在做诉讼,或者说中小型城市的大部分律师都在做“万金油”。
今天做刑事辩护,明天做婚姻继承,后天做经济合同,再后天做企业法律顾问,再哪一天
就是做WTO,做反倾销”。  
  再次,从诉讼终局的角度看,案件是否胜诉,有时不取决于,部分不取决于,基本不
取决于律师的法律服务本身。在现行中国法官任免制、薪酬制等相关制度的安排下,没有
“高薪养廉”的机制,缺乏职业监察的制度 ,没有社会地位的认同,甚至连法官自身也
没有建立起职业的自豪感。逻辑的结果就是,于外,没有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官的行为
;于内,没有足以抗衡物欲的法官职业信仰。然现行法律制度的粗陋滋生了许多自由解释
的空间,在客观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立法意旨以外的裁量权。因此,权利将导致腐败,绝
对权利将导致绝对腐败。经济人原则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定会运用自己手中
的权力来谋求利益。而法官所谋取利益的对价就是对案件终局的左右。  
  最后,当“劣币”通过寻租获得案件的胜诉之后,“良币”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极端的模式,实际中,更常见的情形是以几个律师为单位,其中
,有些人负责寻租,有些人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不幸的是由于“寻租资本” 的
稀缺性远远超过了“专业素质”的稀缺性,在这种律师团的组合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律师
又会居于内部食物链的下游。 换句话说,负责法律事务的律师如果不甘心于此,就必须
要自己去寻租,以寻找案源和勾兑法官。  

  四、何以解惑?  

  很多人问,何以用如此悲观的眼神来看待中国的司法?笔者的回答:这不是悲观,而
是现实。学者们对律师界的认知往往是源于理论,而止于理论,欲言而不能言;业界深知
其中的潜规则,但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能言而不欲言。  
  正如本段标题所问,何以解惑?笔者确实不能提出很好的见解,因为个中关节,盘根
交错,牵一发而动全身。(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吴思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版。  
2、安•O•克鲁格著:《寻租集团的政治经济学》  
3、詹姆士•布坎南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  
4、何问陶、劳建光著:《货币银行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史焕平著:《论当代经济活动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
001年第12期。  
6、刘桂明著:《中国律师何处去》、《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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