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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自耕农、佃农还是农奴】律师协会与会员费的收取
2011-08-09 15:05:26 来源:
律师协会与会员费的收取
律师叫板注册收费
2004年 10月17日
当今,没有什么能比乱收费更让人深痛恶绝的了,如果你是个平民百姓,你更能体会到这种乱政的可怕,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律师们大都爱掰个"死理",因为他们有着"不撞到南墙不死心"的个性,因为他们更知道些是非曲直,因为他们更难做到"难得糊涂",因为了这些"因为",他们才更容易被撞的头破血流。然而,正义和真理,往往就在这种舍死忘生的碰撞中诞生。
河南省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李苏滨和李午汜正在进行着这样的碰撞。
1996年5月,中国产生了第一部《律师法》,其中第五章的四个条款成为了律协诞生的法律依据。根据这部法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李苏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当然也就"必须"成了律协的会员,像当今的许多"协会"一样,没有人能搞的清它是个官方组织还是个民间组织,如果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他应该是个民间团体,他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仅仅是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的业务关系,但是实际上,司法局与律协的关系远比文件中定义的要密切,甚至连律师也难以分清彼此,以至于出现了应该由司法局收取的"律师年审注册费"却在收费单据上盖了律协的章这样的怪事。2001年11月,因不满"律师年检注册费"的征收,李苏滨律师将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一齐告上了法庭。
律师"年审注册费"的由来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当时律师作为拿国家工资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除工资收入外又有自己额外的提成,上交管理费似乎是无可非议,也没有人对上交这部分费用有意见。自从律师事务所改制已后,律师科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律师开始自食其力,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成为了名符其实的个体劳动者。因此,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
几乎是在管理费被取消的同时,在司法部没制定任何法规,国家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许多省、市司法厅向同级财政厅、物价局报送了一个申请文件,基本内容是向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这一文件很快就获得了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批准,值得探讨的是:批准文书不是以正式文件下达,而是以"函"或"通知"的形式回复给司法厅的。下面是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局给江苏省司法厅的函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以苏价费函[1998]123号、苏财综[1999]188号文函复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年检费、律师注册费标准的请示》[苏司装行财(1999)第003号 ]悉。经研究,同意对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对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苏财行(96)68号、苏司装行财(96)10号文件 中规定的"管理费"停止收取。 请你厅接本函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标准和律师注册费标准自1999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有的省份在其报送的文件中声称是根据司法部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一文件只是将律师的注册登记列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经常性业务,并没有任何允许收费的内容。
于是,这样的"函"或者"通知",就成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今天一直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年审注册费的"法律依据"。据了解,费用收取的标准各地不一,上海的律师注册费是4000元;陕西是600元;陕西西安市是800元;山东有的地方是1000元,有的地方是3000元;河南是2500元。而且每年收取的数额也不一样,大体是围绕上述标准上下波动。
因此,管理费并没有被取消,只不过换了个名字而已。报送和批复以上文件的,都是政府部门,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应该与律协无关。
律师炸弹应该扔向谁?
如果是在十年前,还没有人胆敢对这些省级主管机关的"文件"提出质疑,作为全世界最优秀的"顺民"中国人也在"与时俱进"中改变着自己。
首先对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提出发难的李苏滨律师今年47岁,是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转业军人,1982年初转业到洛阳市侨办,1991年8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999年10月,洛阳市的律师将原来上交的"管理费"变成了"律师注册费",数额也由原来的1700元上升为2500元,对于这一规定,相当多的律师表示不满,认为这笔费用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收取的数额没有客观标准。是根据律师的支付能力?还是司法局从事注册消耗的各种成本?李苏滨经过一番思考,于2001年11月10日具状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状告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违法。西工区法院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001年12月6日,李苏滨根据有关规定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12月12日,中级法院行政庭以李苏滨出示的收费收据所列交款人的名称是洛神律师事务所和收费盖章主体是市律协为由,认为原告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这样,起诉的第一个回合以失败告终。
律师注册费应该由司法局收取,收据上为什么盖了律协的章?即然交费人是李苏滨,为什么收费单据上的交款人又是洛神律师事务所?经记者向有关人员了解,许多地方的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交费,由律师事务所汇总后交给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给律师事务所开一张总收据。律师交纳年审注册费的个人行为就这样转化成了部门行为,这种部门行为又成了个人起诉司法局的一个障碍。
2001年12月7日,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在延迟了19天后通知李苏滨交费立案。5月末,西工区法院以市中院已有生效裁定书为由,动员原告撤诉,李苏滨无奈,于2002年5月10日被迫撤诉。第二个回合也告失败。
李苏滨应该起诉谁?对此,李苏滨是动了一番脑筋的,也已经做好了败诉的心理准备。告市司法局乱收费?可收费发票上是律协的章,收据上的交款人不是本人而是律师事务所;告律协吧,律协又不能作为行政被告,最后他把希望寄托于法院的"以事实为根据"上,他认为:这笔钱事实是由律师出的,发票又在个人手上,你总不能两家都说没收钱吧。之后,他又说服本律师事务所,开了一个"代交"给市司法局2500元的证明,至此他认为证据上没有缺陷了。李苏滨也考虑到律协非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被告,向行政庭提出的起诉可能会失败,因此几乎是在西工区法院行政庭立案的同时,李苏滨又向该院民庭提出了第三个起诉,状告本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律师年审注册费,侵害了原告财产权。
西工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2002年4月24日开庭,洛阳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李午汜先生以公民名义代理了原告,并发表了《代理词》,认为被告律协自己不具有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主体资格,也无任何委托,其收费行为属民事侵权。几日后,主审法官召见代理人,以该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民事庭管辖和交费主体不是原告为由,动员原告撤诉,否则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这起有关"律师注册费"是否合法的诉讼成了"三不管"。
起诉的代价
就在这时,李苏滨受到了来自另一个方向的沉重打击。
2002年4月28日,在一个全市五百多人的律师大会上,洛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市律协副会长郭福春,市律协的另一位副会长徐素红宣布对李苏滨2002年的律师执照暂缓注册。理由是1995年,李苏滨"私自接案"。在这个时候翻出这个陈年老帐是不是对李苏滨起诉司法局和律协的报复,明眼人一看就明白。
对于这个问题,李苏滨有话要说。
1995年,李苏滨被指控"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涉嫌"贪污"被关进看守所,时间长达400余天,李苏滨认为这是市里个别有权势的人对他的陷害。后来起诉他的罪名不成立,检察院于96年12月25日撤销了案件,李苏滨被释放后长达四年没有发给律师执照,直到1999年12月才恢复他的律师工作。李苏滨说:"即使我私自接案,按照《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重只能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也构不成犯罪,可是我竟然被关押了四百多天,被停业四年!至今既没赔偿,也没给我一个说法!"
7年之后,在李苏滨起诉司法局和律协之际,这件事又被翻出来成了迫使他撤诉的杀手锏。
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张华、崔孟耀也来找李苏滨谈话,内容还是调查1995年的"私自接案"问题。
连续几天,李苏滨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安找李谈话,做思想工作,他说"司法局领导并不想和你过不去,只要你撤消对司法局的起诉,就可以给你正常注册。"李苏滨无奈,被迫于5月初撤销了对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起诉。至此,他起诉司法局和律协的第三个回合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贾安主任承认找李苏滨做过让他撤诉的工作,但是他说"至于给李苏滨恢复注册的问题,我没有说的那么明确,我只是答应帮他做做工作,后来我们工作也给他做了,省里仍然不答应,我们也没有办法。"
接力诉讼,前仆后继
李苏滨撤诉了,但是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烦恼并没有因此终结,对"律师年审注册费"提出质疑的并不只是李苏滨一人,身为洛阳市司法局干部,时任司法局调研员的李午汜同样认为这笔费用收的缺乏依据。李午汜曾经是一名执业律师,1993年到1999年担任过洛阳市易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李午汜也还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也每年都要交纳律师年审注册费。作为一名业内人士,他仔细研究过有关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各种文件,并且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因此,在李苏滨起诉之时,李午汜就作为李苏滨的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李苏滨被迫撤诉之后,李午汜又一手擎起了质疑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大旗,于2002年5月8日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提出了同样的起诉并交纳了讼费。7月5日,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至今尚未做出判决。
抗争是激烈的,虽然没有刀光剑影,却也另有一番悲壮。不管如何,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一案毕竟没有偃旗息鼓,但是已后该如何进行,现在谁也说不清楚,无论它是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中国律师界的一个"首例公益诉讼",其意义和价值都早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这起诉讼至少向人们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省、市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函"、"批复"算不算"法规"?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国家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叫"法律",国务院制定,由政府总理签署的文件叫"条例",地方法规也应该由地方人大制定或政府首脑签署,象以上我们提到的此类省、市政府各局的"函"、"批复"在法律文件的归类上该如何定位?它的效力该做如何规定?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如果认可这样的文件可以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那么它的制订过程是否要增加一些透明度?是否要经过听证、异议、讨论、通过、签署这样的程序?是否要听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任凭几个人"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几天的功夫搞个"文来文往",就可以每年轻易的从个人手中拿走约30亿元的财产,那么在这样的体制下,个人财产的安全是否太缺乏保障?
三,注册费应该用在何处?它的支出是否应该透明?作为提供这笔费用的律师有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据李午汜说,司法局本来是不配发制服的。可是他们那里的司法局全都穿上了制服,费用就来自于此,这笔钱实际上构成了个人非法福利的资金来源,用于这种开支是非法的,实际上助长了制度腐败。
四,应该如何规范收费行为?律师年审注册费本来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可是有些地方却交由律协"代收",又没有规范的授权文件,律协将这笔费用和律协的会费合起来一起收,收据上也不分列清楚,既造成了收费主体的混乱,又造成了收费内容的混乱。出了问题后又互相推诿,结果造成了象李苏滨起诉都找不准被告的情况。行政收费行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应该有一套明确规范的操作程序,此种方式,无疑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混沌中的注册收费
关于收取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问题,各地情况也不一样,有些的地方的司法局理直气壮地在收费,有的地方则已经明令取消,如今年5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200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宣布"今年开始取消了年检注册费,同时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新的会费标准,在年检注册登记前一次性交清律协会费。"虽然钱照样收,但是起码明确了收的是会员费,与司法局无关了。
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位律师对司法局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行为极为不满,他说:"假如收取的是证照费可以接受,但是不应该收取的那么多。收那么多的钱没有依据。而且不交钱就不给注册,律师只有违反执业纪律时才不给注册,哪个文件上也没说不交注册费就不给注册。"
即使是在"皇城根"的北京,许多律师也坠在五里雾中,记者询问了几个在北京执业和律师,有的说每年还在交注册费,有的说注册费已经取消了,现在交的是律师协会的会员费。更多的人只知道交钱,根本就不清楚交的是什么钱。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律师说,他早就认为这笔钱收的有问题,但是由于怕得罪"现管"而造成许多职业上的障碍,也只能承认现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向记者解释说,作为律协只向其会员收取会员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没有向任何分会授权收取其它费用。他不愿就注册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评论,他认为: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与律协无关。
那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注册收费的问题,司法部是否对此作出过何种规定或解释?各省、市司法厅制定的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文件是否应向司法部备案?是否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其收费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律师注册的收费问题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机关规定?是否应该进一步规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律师管理司。
律师管理司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委婉的告诉记者,这个题目不好做,最好不要写,这些问题他都没法说的清,他只是郑重的告诉记者,司法部没有出台过任何有关律师注册收费的规定。
看来,已经收取了几年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确还处于一种混沌状态。
原载:《方圆》杂志
=杨建民= 于12 : 15 发表 已被浏览396次 评论(7) / 引用(3) 加入博采中心
好样的! [回复] 李律师又一手擎起质疑注册费大旗!豪迈!中国需要这种前赴后继的好律师!
律师后 | 2004年 12月22日 02 : 09
精彩的维权 [回复] 中国律师都象他们就好了!历史丰碑!
上海人 | 2004年 12月22日 02 : 12
记者也是勇士! [回复] 我们同样需要这样英雄的记者!
匿名网友 | 2005年 02月15日 01 : 01
会员费不合理 [回复] 我是浙江一名执业律师,2004年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执业.但2004年我的律师证是注册了的,2004年12月,律师事务所通知我交哪2400元会员费(800元是团体会员中平摊的会员费,1600是个人会员费),等于每月200元.这不是打着合法的旗号抢劫吗?!问题是有这样的法吗?我想选择放弃律师职业.看来连律师都无法解决自身的问题,连律师都只能悲哀只能一声叹息中国的法制还有希望吗?我的QQ:16160361
匿名网友 | 2005年 02月22日 16 : 26
11 [回复] 22
22 | 2005年 02月22日 16 : 31
Email:11
个人主页:33
有人说中国的律师都是太监? [回复] 河北省邢台市司法局(通知)
邢司字(2005)18号
关于200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年检[说明:不能通过年检的将被缓注或注销即暂时或永久停止营业]
(一)基本条件[说明:不能通过一下条件的,斩立决]
1、遵守《律师法》和律师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说明:包括司法部的规章、省市政策甚至文件]
2、按《党章》规定建立了党组织,并切实发挥作用;[说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合伙制,但要无条件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包括活动经费的支持]
3、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说明:要领导认可,没有标准,任何不满都可以用这条斩立决!]
4、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说明:政府义务被转化为律师事务所义务,政府吃饭,律师事务所买单;不买,依此条斩立决!]
5、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活动验收合格;[说明:司法部领会2004年初国家领导题词搞的效忠运动]
6、年检材料真实齐全;[说明:如果都真实,就是不齐全;如果都齐全,就是不真实,如果不上供,既不齐全,又不真实;我们讲信用,上供就PASS!]
(二)提交材料
1、200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审核登记表2份;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说明:主要是要在上面盖章]
3、200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04年度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收入、支出、负债情况、提留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培训四项基金情况;律师养老、医疗加入统筹或参保情况等。[说明:1、市局已经和某会计事务所联合提供这项业务,当然费用……自己体会!2、其中各项基金要求是5%——10%;养老和医疗年交要达到5000元左右;而这里的律师年毛收费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占主流,大家只能造假]
4、纳税凭证复印件;[说明:如果你税务违法,将受到双重处罚,斩立决!]
5、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报告;[说明:象学生的检查一样,写不深刻重写!敢稍有不满,斩立决!]
(三)暂缓年检情况[说明:给你一点颜色看看]
1、合伙人或合作人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补齐的;
2、有《(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该细则在司法部的普法网上都无法找到,从来没有印发,据说,和市局关系好的律所主任可以复印]
3、有《(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同上]
二、律师执业注册[说明:对个人的]
(一)基本条件[说明:不能通过年检的将被缓注或注销即暂时或永久停止执业]
1、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年检;[说明:必须接受上述律师事务所转嫁而来的任何制度和剥削]
2、遵守《律师法》和律师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说明:包括司法部的规章、省市政策甚至文件,这里还包括:无投诉(不论是否属实)]
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说明:政府义务被转化为律师事务所义务,政府吃饭,律师事务所买单;不买,依此条斩立决!这还不包括法院指定的辩护义务]
4、完成规定的业务培训课时;[说明:这里是两年一轮,强制参加;每次参加必须交培训费约一千元;律师称是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经济,百万培训——培训一轮,进项百万]
5、依法纳税;
6、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注册;[说明:市局给主任的小甜头,用以反间律师和所管理者]
7、认真开展并圆满完成集中整顿活动的各项工作;[说明:是否效忠]
8、注册材料真实齐全;
(二)提交材料
1、2005年度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2份;
2、律师执业证;[说明:主要是要在上面盖章]
3、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个人年度执业报告;[说明:象学生的检查一样,写不深刻重写!敢稍有不满,斩立决!]
(三)暂缓注册[说明:给你一点颜色看看]
1、有《〈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情形的;[说明:该细则在司法部的普法网上都无法找到,从来没有印发,据说,和市局关系好的律所主任可以复印]
2、律师本人提出暂缓注册,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说明:看不懂]
4、在集中整顿活动中查出问题且尚未纠正的;[说明:是否效忠]
(四)对于申领律师执业证,申请转所执业的人员,拟执业所必须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平行考查,出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的品行考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于3月23日前报市局律师处。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不满一年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五)注册期间,律师执业证统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提交。[连带责任,一个不能收回,全所斩立决!]
三、时间安排
3月28日 晓阳合众所、甲信所、齐心所、佳信时代所、桥西区、桥东区
3月29日 正扬时代所、鑫旺所、正邦所、洋溢所、同欣所、金利达所、章理桥所、沙河市
3月30日 张舰所、张之永所、君合欣所、和生所、冀凯所、凯华所、万里所
3月31日 邢台县、临西县、南宫市、清河县、新河县、宁晋县
4月1日 南和县、平乡县、巨鹿县、广宗县、任县、隆尧县、柏乡县
四、几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2005年度律师年检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有关准备工作,对报送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呈报材料真实齐全。报送材料要按规定时间一次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提前联系沟通,征得市局同意,否则不要办理。
2、办理年检注册时一并缴纳律师协会会员费。[说明: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已不能收取注册费,所以改为会员费(是变相的注册费,因为不交就不予注册),数额不变。这里是个人1000元/年,所团体会费2000元/所/年,同时缴纳。这里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是500元/件,每人一般办理案件20—30件/年;不交,不予注册即斩立决,律师生命到此完结]
附:1、2005年度律师使执业证审核登记表;
2、200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3、律师转所登记表;
邢台市司法局(盖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1、[ ]中的楷体字是律师们根据自己的感受加的。
2、曾让律师们欣喜随后马上感到被愚弄又敢怒不敢言的《行政许可法》条款: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31、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还能不能搞年检?
根据行政许可第6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的事项进行年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24、定期检验(包括年检)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能否对人、对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不是行政许可。在实施年检中,要防止把年检转为或者变相转为行政许可。
对过去实践中名为"年检"实为"许可"的管理手段(比如规定,未申请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当事人就不能从事相关活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规范。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定期检验(包括年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定期检验(包括年检)的对象限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以上网址链接:http://www.cjw.com.cn/ad/caisha/ReadNews.asp?NewsID=900
点题:律师被誉为法律专家,不会这点法律也不懂吧?
律师被誉为维权斗士,不会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维护吧?
司法行政部门属于国家政法部门系列,担任着大众普法的重任,不会带头“撕法”吧?
呵呵 | 2005年 03月24日 00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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