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涉外律师法律服务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公民法学家评《法律人士评李庄庭上举止:恃才自傲缺乏尊重》
2010-01-05 17:07:07 来源:
公民法学家评《法律人士评李庄庭上举止:恃才自傲缺乏尊重》
【注】下文为转载,不代表本人观点。
李庄庭上语录
■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李庄一方称对方是在“读大众电影”
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审理持续16小时的李庄案终于休庭。庭外,一位旁听全过程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不可否认李庄有才,但他走偏了,恃才自傲,藐视法庭,对人缺少起码尊重。
公民法学家评:
李庄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可能是因为审判长多次不按法律规定办,李庄要求的有理;李庄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是因为公诉人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应该受到质问;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李庄一方称对方是在“读大众电影” ,那大概是因为他不像是在宣读证言,像不像“读大众电影”,自有听众明白。李庄说说无妨。
这位“资深法律界人士”的旁听者也说“李庄有才”,事实胜于雄辩,不可否认。但说他 “走偏了”,也许是这位旁听者的眼斜了。李庄不是恃才自傲,众多正义者为他骄傲!“藐视法庭”的帽子带不上,“对人缺乏起码尊重”是因为这个人不值得尊重!
败笔1
犯常识错误
这位从事过十多年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结合自己出庭辩护的经历,从几个方面做了分析。首先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在当天的庭审中,论辩思路是正确和清晰的,前半段着重对法律程度上进行论辩,庭审下半段,着重对实物证据无罪辩护。
从李庄自行辩护行为看,其思辩能力确实较强,条理较清楚,但是他却不知不觉陷入自我陶醉中,忽视了法庭的存在,“这是他在庭审现场最失败的行为。”
他说从2009年12月30日早晨9点到31日凌晨1时,他都在庭审现场仔细观察,对三方表现都较留意。他印像最深的是李庄在庭审一开始,就向法庭发难,很狂妄地提出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这是他的败笔之一,作为一个在北京较知名的且多年从事刑辩的律师,应该懂法。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可以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提出回避请求,而没有针对审理机关提出回避的法律要求。所以,李庄在庭上提出的这个无理要求,错误较低级。
公民法学家评:
在刑事审判的法庭上,被告人“陷入自我陶醉中,忽视了法庭的存在”,如果真有这样的事,一定是这个被告人无罪,正气凌然,令人敬仰!认为“这是他在庭审现场最失败的行为。”者,不是懦夫,便是走狗。
李庄申请回避是行使诉讼权利或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公民权利,这位旁听者称为“向法庭发难”,荒唐!人格不完善,没有骨头,看到别人站起来就谓之狂妄。连自己的名字都不敢亮出来,说明自己也不大相信自己是正确的。竟说李庄律师不懂法,犯低级错误。无知之辈,狂妄之徒,无耻之徒!
败笔2
欲威胁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李庄先后提出了要求集体回避、要求异地审理、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效等多个要求,都被审判长依据法律一一驳回。这时他在其要求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威胁法庭,很大声地对审判长说“如果我的要求都得不到批准,将在其后的庭审中不再说话,而且叫律师也不说话,让这个庭无法开下去”。
为了表示对李庄的尊重,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审判长选择了休庭,由合议庭集体合议后,再作评判。但在开庭后,审判长对他的要求再次依据法律一一解答并驳回后,李庄再次以要求公诉人回避为由,再次提出休庭要求。法庭再次决定休庭十分钟。开庭继续后,李庄的无理要求再次提出,并威胁称,将不会回答公诉人的任何提问。
法庭无法容忍其无理要求,并告诫他,即使在法庭上不回答问题,庭审也会进行下去。等于是自行放弃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李庄是明白其中的道理的,见威胁无用,他软下来,对律师说“我们还是配合法庭将庭审继续下去”。
公民法学家评:
这样的申请如果可以称为威胁法庭的话,不用开庭审判的好。省得被告人威胁法庭!
败笔3
贬低公诉人
李庄在庭审过程中,非常不遵守法庭秩序,经常打断正在发言的法官或公诉人,他只要听到公诉人提出对他不利的意见,就想反驳,也不举手,直接对着话筒就开讲。他的这一行为数次被审判长批评,但仍不改正。
即使后来,他有举手示意,但一边举手一边就开讲了。审判长提醒他时,他仍不听劝告,我行我素非要将话讲完。同时,李庄在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时,也表现出很强势、狂妄,多次提出要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或对公诉人说“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等一些具有挑衅或贬低人的话语,公诉人均表现出较克制的态度。
李庄的律师在向李庄进行询问时,使用了诱导性发言,被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也提醒他们注意发问方式时,他们丝毫不改,相当漠视法庭纪律。
这位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在他经历的无数次庭审中,是没有遇见过的。这完全是一种粗暴的方式,而且对于他们的辩护效果一点帮助没有,对于他们的自身形象、职业形象都有影响。
公民法学家评:
李庄是否不遵守法庭秩序,因无缘旁听又无直播,不作评论。但认为李庄“听到公诉人提出对他不利的意见,就想反驳”是没有错的。法庭应该给他充分的反驳的时间。
这位旁听者说“李庄在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时,也表现出很强势、狂妄”,被告人反驳指控的强势,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标志着法庭的文明。被告人的“狂妄”说不上。多次提出要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或对公诉人说“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等,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给予了说这些话的理由,法庭还会怕挑衅?高人是眨不低的,如果公诉人指控“犯罪”的目的低下,难道还要被告人赞扬不成?!不是“公诉人均表现出较克制的态度。”以偶看,是他理屈词穷。
这位人士说这种情况没有遇见过,因为他是井底之蛙。如果他参加过辛普森案的庭审,他断然不会这样说。指责被告人和辩护人辩护方式粗暴者,乃世界珍稀动物。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效果即使不好,那也不是他辩护的问题,而是法律以外的原因。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自身形象和职业形象有目共睹,光明的使者岂能因吠者暗淡?
败笔4
坐姿不端正
这位人士指出,在他的眼中,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观点针峰相对,火药味较浓,但公诉人始终在表达完自己观点后,便将辩驳时间留给李庄一方,从不中途打断。
李庄一方甚至对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的语气也加以批驳,指责公诉人是在“读大众电影”。其中有一节,李庄的一位辩护律师在发表自己观点时,情绪较激动,竟然伸出手指对公诉人指指点点。为维护法庭纪律以及自身权益,公诉人愤然向审判长抗议:对方使用了不尊重的手势,而且坐姿不端正,对庭审现场的所有参与人极不尊重。
在被审判长提醒并告诫后,李庄一方重新调整坐姿,发言语气和行为手势等才有所收敛。这位专业人士评论称,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手指指指戳戳是犯大忌,庭审中,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面,而在发言和手势上,稍有不对就会引发冲突。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是不应当出现这种情况的。要么是他们有意为之,要么是他们太自得而忘记了这些规范行为。
公民法学家评:
“坐姿不端正”也能作法律评论文章的标题?这不是吹毛求疵吗?
“公诉人始终在表达完自己观点后,便将辩驳时间留给李庄一方,从不中途打断。”这是最起码的规则,也值得“法律人士”赞颂吗?
李庄一方……情绪较激动,是因为该案值得激动甚至愤怒!伸出手指对公诉人指指点点。虽然有失典雅,但比起愤怒的群体事件来,算不得什么。对人权没有了最起码的保护的公权力代表人,值不得被侵害人及他的辩护人的尊重。
(刘治成,2010年1月3日,北京)
- 大家都在看

用人家的号摇微信,好死不死的摇到刚交往的男朋友,那货居然加我了,那货显示距离我3公里,那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