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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起诉书,形同隐藏术

2009-12-30 17:12:41 来源:


李庄案起诉书,形同隐藏术

李庄案起诉书,形同隐藏术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提出了律师李庄有3项犯罪事实:

  第一是在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

  第二是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是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是理清起诉书的拐角点,或者说起诉书的死穴。

在起诉书指控的三项事实中,起诉书的第一项事实实际为障眼法,因为该事实不符合律师伪证罪的特征。但却会诱使辩护律师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第一项事实是否成立上。这一事实会诱导辩护工作集中到龚某身上,而不是李庄身上,诱导集中在刑讯逼供上,而非律师伪证上,算是极其高明的起诉书技巧,算是打草惊蛇,将律师欺骗到另外一个案件上。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事实为律师伪证罪需要的客观事实。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事实中“作伪证”一定不要作为重点。“作伪证”是就是起诉书的第一项事实。“引诱”实际才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事实的核心焦点。

第三是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这一事实的核心在于“指使”,不在于“吴家友贿买警察”。辩护工作中的分工以及切磋,是否为指使,存在争议。吴家友是否贿买警察,则是他人的行为,李庄的供述中无法对此予以澄清和说明。

观察以上三项事实,辩护的核心焦点为“引诱”和“指使”,并非其他字眼,但是起诉书以三项事实的形式表述指控犯罪的事实,其实是精心策划和算计的结果。

起诉书未采用直接表述的方式,将三个事实融汇在一起,然后根据律师伪证罪的特点进行表述,就是避免李庄律师以及辩护律师直接抓住几个核心字眼,是诱导辩护工作侧重刑讯逼供的事实上,其中第一项中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其中第二项中的“证人作伪证”,其中第三项中的“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说白了就是重复表达刑讯逼供的事实。

起诉书采取三项事实分开表达的方式,还具备诱导李庄律师以及辩护律师将辩护的焦点集中为李庄律师的单个单个的行为均为律师法所准许的执业行为上,由此将案件的焦点模糊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技巧的方式争论上,属于分散辩护的注意力,其实际就是掩盖三项事实形成的事实链条,即证据链条背后由一个辩护目的所指引,这一目的被定性为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故意。

起诉书,将瞒天过海的算计渗透在三项事实的拆分上,将声东击西的阳谋隐藏在三项事实的表述上,目的就是为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躲避了律师伪证罪的核心焦点和事实,将李庄律师此前供述中以正常辩护技巧的无罪辩解的技巧悄悄的融化在起诉书的有罪指控中,实际存在将李庄的自我辩解转为印证存在犯罪的主观目的之中,真可谓险中求胜。

李庄律师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假如是印证存在犯罪的主观目的,则实际是帮主起诉书补充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那可是为他人做嫁衣,但是目前李庄律师抑制不住自己的冲动,刻意要将所有的这些行为解释为履行辩护职责,而压根没有注意到这个案件是龚某举报,所以重点是检查辩护工作是否保护了律师自身权益,而非论证是否事事为龚某考虑,这个案件不是一个是否尽职的调查。

刑事辩护工作,是一场公开的竞争,所有的证据都是摆在桌面上的,但是却在公开的证据上各怀鬼胎。

起诉书以隐蔽的手段劝导我们犯错,但是辩护律师要恪守本分,坚守既定的辩护策略,稳健作战。

我们跳出起诉书的格局发现:


1、第三项事实中“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则吴家友应当作为同案被告人,而非证人出现。

在证据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假如被关押的马律师是证人,则应当释放,若是同案犯,则应当作为同案被告人,而非证人出现。


以上构成程序违法,可以要求补充起诉。

2、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没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案件被押后审理,则辩护的焦点不应当为刑讯逼供的事实,所以起诉书认为龚未被刑讯逼供缺乏客观事实印证,属于待查事实,由此不能够论证李庄律师涉嫌“伪”,所谓的“伪”必须由“真”来检验,既然无“真”,何来的“伪”。

以上构成起诉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待龚某案审理确定是否存在讯息逼供后,再来处理李庄案中的刑讯逼供的相关事宜,可以要求补充侦查,也可以要求宣告无罪。

3、起诉书中将龚某放在首位,但是实际是李庄为首位,所以必须客观看待李庄辩护工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要考虑李庄律师的助理马律师在证言上的作用。

在本案中,能够将李庄击溃的证据实际为李庄律师助理律师马律师,只要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案件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够轻易认为李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就可以高枕无忧。

以上可见,起诉书隐藏了秘密武器马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引爆,并导致李庄律师和辩护律师措手不及。

本案辩护中需要花90%的精力处理马律师的供述,而非花在李庄律师身上,更不能花在龚某身上。

马律师的认罪,是对李庄律师无罪的最大打击,必须处理妥当。

辩护工作,假如只针对目前的起诉书,而不考虑当庭之后出庭的副检察长在法庭辩论阶段临时掏出一个秘密的起诉书宣读为李庄律师伙同马律师,然后法庭快速主导重新法庭调查,随后再次进行法庭辩论,则本案的辩护工作完全都是白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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