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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树是我栽】律协与律师就会员费的论战(二)
2011-08-09 14:58:17 来源:
作者:邹丽惠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
负责人:邹丽惠,联系电话:13950309665。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春,局长。
申请人因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执业检查考核,不服福州市司法局不予考核(备案)盖章一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 求 事 项:
1、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责令福州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限期内将对我所邹丽惠律师考核的结果报送其备案;
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职责,在年度检查考核限期内给予申请人律所检查考核盖章,同时对我所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盖章。
事 实 和 理 由:
根据被申请人的电话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携带我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被申请人律管处要求备案盖章,但无人接收。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正式对被申请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但被申请人无动于衷,仍不给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考核(备案)盖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给我所和邹丽惠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的理由不成立,已经侵犯了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虽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但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缴纳会员费为“不予考核”或“暂缓考核”的情形。何况,我所未缴纳团体会员费是省律协默许的,邹律师个人会员费只是要求暂缓缴纳而非不缴纳,原因是省、市两级律协没有尽到保障我所和邹丽惠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义务,我们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许多争议尚未解决;省律协虽未批准邹律师暂缓缴纳个人会费,但我所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经申请复议,省律协复函中告知的决定并未生效,尚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被申请人不予我所和邹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缺乏依据、师出无名!
其次,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收缴会员会费的事务由民政部门主管,而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收取会员会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现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造成不良的后果。
此致
福建省司法厅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请求免除律协团体会费和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要求监督的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
2、闽烨律[2011]002号《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
3、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
负责人:邹丽惠,联系电话:13950309665。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春,局长。
申请人因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执业检查考核,不服福州市司法局不予考核(备案)盖章一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 求 事 项:
1、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责令福州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限期内将对我所邹丽惠律师考核的结果报送其备案;
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职责,在年度检查考核限期内给予申请人律所检查考核盖章,同时对我所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盖章。
事 实 和 理 由:
根据被申请人的电话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携带我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被申请人律管处要求备案盖章,但无人接收。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正式对被申请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但被申请人无动于衷,仍不给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考核(备案)盖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给我所和邹丽惠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的理由不成立,已经侵犯了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虽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但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缴纳会员费为“不予考核”或“暂缓考核”的情形。何况,我所未缴纳团体会员费是省律协默许的,邹律师个人会员费只是要求暂缓缴纳而非不缴纳,原因是省、市两级律协没有尽到保障我所和邹丽惠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义务,我们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许多争议尚未解决;省律协虽未批准邹律师暂缓缴纳个人会费,但我所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经申请复议,省律协复函中告知的决定并未生效,尚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被申请人不予我所和邹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缺乏依据、师出无名!
其次,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收缴会员会费的事务由民政部门主管,而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收取会员会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现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造成不良的后果。
此致
福建省司法厅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请求免除律协团体会费和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要求监督的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
2、闽烨律[2011]002号《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
3、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
--------------------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资深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复杂疑难案件,建有个人法律服务网站“福建黎晖维权天地”(http://www.fjlhzt.com),热忱为社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手机:13950309665、13338283186;固话:0591-88078801;传真:0591-88078803;邮箱:zoulihui100@163.com
2、
关于律师主管部门帮助律协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
请求行政监察的报告
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
我所于2011年4月29日向贵室提出《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闽烨律[2011]002号),附送了我所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章、文件,反映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会费不合理及其他违法情况,请求贵室对我省律师协会制定会员会费标准和会员费收支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贵室曾令人与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电话沟通,称已经与省司法厅律师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将我所提交的报告和所附材料批转给省律师协会处理。
省律师协会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无文号的《关于对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团体会费并缓交个人会费信访件的函复》。我所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于5月18日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要求复议,书面复议申请(闽烨律[2011]003号)同时送达福州市司法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福州市司法局的短信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律师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但当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于5月18日下午携带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福州市律师管理处要求备案盖章时,无人接收,有关人员称“能不能盖章要问律协”。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协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闽烨律[2011]004号),正式对福州市司法局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该异议书同时送达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分别由庄天从处长和律协办公室卢春岳主任收件。
连日来,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接连不断地与省、市律师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系,要求他们履行对律师协会的监督职责,责成福州市律师协会依法、按规将对邹丽惠律师的考核结果报送福州市司法局备案,以便福州市司法局及时为我所和邹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但他们互相推诿,声称收缴会员费是律协的事,要找律协沟通。
省、市律师主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及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规定,构成了不作为(消极行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现福州市司法局公告的给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的期间已经过去,法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最后期限也临近结束,为了避免损害继续发展给我所和邹丽惠律师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新的不必要的纷争,特向贵室请求行政监察。请依法监察,及时纠正省、市律师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谢谢!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有关报告、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已经报送);
2、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
3、闽烨律[2011]004号《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
请求行政监察的报告
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
我所于2011年4月29日向贵室提出《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闽烨律[2011]002号),附送了我所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章、文件,反映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会费不合理及其他违法情况,请求贵室对我省律师协会制定会员会费标准和会员费收支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贵室曾令人与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电话沟通,称已经与省司法厅律师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将我所提交的报告和所附材料批转给省律师协会处理。
省律师协会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无文号的《关于对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团体会费并缓交个人会费信访件的函复》。我所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于5月18日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要求复议,书面复议申请(闽烨律[2011]003号)同时送达福州市司法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福州市司法局的短信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律师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但当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于5月18日下午携带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福州市律师管理处要求备案盖章时,无人接收,有关人员称“能不能盖章要问律协”。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协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闽烨律[2011]004号),正式对福州市司法局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该异议书同时送达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分别由庄天从处长和律协办公室卢春岳主任收件。
连日来,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接连不断地与省、市律师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系,要求他们履行对律师协会的监督职责,责成福州市律师协会依法、按规将对邹丽惠律师的考核结果报送福州市司法局备案,以便福州市司法局及时为我所和邹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但他们互相推诿,声称收缴会员费是律协的事,要找律协沟通。
省、市律师主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及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规定,构成了不作为(消极行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现福州市司法局公告的给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考核(备案)盖章的期间已经过去,法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最后期限也临近结束,为了避免损害继续发展给我所和邹丽惠律师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新的不必要的纷争,特向贵室请求行政监察。请依法监察,及时纠正省、市律师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谢谢!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有关报告、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已经报送);
2、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
3、闽烨律[2011]004号《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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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资深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复杂疑难案件,建有个人法律服务网站“福建黎晖维权天地”(http://www.fjlhzt.com),热忱为社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手机:13950309665、13338283186;固话:0591-88078801;传真:0591-88078803;邮箱:zoulihui100@163.com
3、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
负责人:邹丽惠,联系电话:13950309665。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春,局长。
申请人因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执业检查考核,不服福州市司法局不予考核(备案)盖章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一案,不服福州市司法局的网上答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 求 事 项:
1、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责令福州市律师协会立即将对我所邹丽惠律师考核的结果报送其备案;
3、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职责,立即给予申请人律所检查考核盖章,同时对我所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盖章。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是福建省司法厅依法审批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归属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直接主管。
根据被申请人的电话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携带我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被申请人律管处要求备案盖章,但无人接收。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其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正式对被申请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异议书由其律管处李俊华处长接收,同时通过福州12345系统在网上公开发布。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于5月25 日在网上回复称:“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呈送的《关于2010年度福州市律师执业活动考核情况报告》,由于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建议我局审查暂缓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申请。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应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审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违反了《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省律师协会的要求,请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于5月31日前交纳会费后予以年度考核盖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侵犯了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虽分别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但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缴纳会员费为“不予考核”或“暂缓考核”的情形;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通知》和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出的榕律[2011]11号《关于开展2011年福州市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也均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何况,申请人律所未缴纳团体会员费是省律协默许的,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只是要求暂缓缴纳而非不缴纳,原因是省、市两级律协没有尽到其根据《律师法》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应尽的,保障我所和邹丽惠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义务,我们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许多争议尚未解决;省律协虽未批准邹丽惠律师暂缓缴纳个人会费,但申请人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经申请复议,省律协复函中告知的决定并未生效,尚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因此,被申请人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决定暂缓对申请人律所及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缺乏依据、师出无名!
其次,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收缴会员会费的事务由民政部门主管,而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收取会员会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福州市律师协会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暂缓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建议,显系违法、无理之要求。被申请人理应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勒令福州市律师协会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按时将对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其备案,并给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
然而,被申请人却倒行逆施,罔顾申请人的一再异议和善意提醒,滥用行政职权,助纣为虐,帮助律师协会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至今不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势将造成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无法正常执业,从而引致其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严重侵犯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请求免除律协团体会费和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要求监督的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
2、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并附省律协的复函;
3、《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及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的答复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
负责人:邹丽惠,联系电话:13950309665。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春,局长。
申请人因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执业检查考核,不服福州市司法局不予考核(备案)盖章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一案,不服福州市司法局的网上答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 求 事 项:
1、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责令福州市律师协会立即将对我所邹丽惠律师考核的结果报送其备案;
3、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职责,立即给予申请人律所检查考核盖章,同时对我所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盖章。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是福建省司法厅依法审批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归属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直接主管。
根据被申请人的电话通知和网上公告,5月18日和19日两天为其给参加2011年度执业检查考核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携带我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前往被申请人律管处要求备案盖章,但无人接收。于是,邹律师找了分管律师工作的柯家欣副局长反映情况。柯副局长说我所和邹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费还没交,不能盖章。邹律师向其分辩说:“我所要求免除团体会员费,已获省律协默许;要求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省律协答复在5月31日前缴纳,我所不服已经申请复议,而今天是市局通知考核(备案)盖章的日子,如果市局不给盖章,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柯副局长说:“我们不能出具书面通知”。
邹律师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留证据,当即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手书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由其律管处许育林副处长签收。第二天,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正式对被申请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抗议,并提醒其注意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不可乱越雷池,以免稀里糊涂成为省、市两级律协迫害我所和邹律师的“刽子手”,充当他们承受法纪制裁的“替死鬼”!异议书由其律管处李俊华处长接收,同时通过福州12345系统在网上公开发布。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于5月25 日在网上回复称:“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呈送的《关于2010年度福州市律师执业活动考核情况报告》,由于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建议我局审查暂缓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申请。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应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审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违反了《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省律师协会的要求,请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于5月31日前交纳会费后予以年度考核盖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侵犯了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虽分别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但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缴纳会员费为“不予考核”或“暂缓考核”的情形;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通知》和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出的榕律[2011]11号《关于开展2011年福州市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也均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何况,申请人律所未缴纳团体会员费是省律协默许的,邹丽惠律师个人会员费只是要求暂缓缴纳而非不缴纳,原因是省、市两级律协没有尽到其根据《律师法》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应尽的,保障我所和邹丽惠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义务,我们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许多争议尚未解决;省律协虽未批准邹丽惠律师暂缓缴纳个人会费,但申请人对省律协的函复不服,已经申请复议,省律协复函中告知的决定并未生效,尚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因此,被申请人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决定暂缓对申请人律所及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缺乏依据、师出无名!
其次,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收缴会员会费的事务由民政部门主管,而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对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收取会员会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福州市律师协会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暂缓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建议,显系违法、无理之要求。被申请人理应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勒令福州市律师协会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按时将对邹丽惠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其备案,并给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
然而,被申请人却倒行逆施,罔顾申请人的一再异议和善意提醒,滥用行政职权,助纣为虐,帮助律师协会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至今不予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势将造成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无法正常执业,从而引致其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严重侵犯申请人律所和邹丽惠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一、有关法律、规章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申请人律所请求免除律协团体会费和缓交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要求监督的材料:
1、闽烨律[2011]0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
2、闽烨律[2011]0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并附省律协的复函;
3、《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及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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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资深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复杂疑难案件,建有个人法律服务网站“福建黎晖维权天地”(http://www.fjlhzt.com),热忱为社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手机:13950309665、13338283186;固话:0591-88078801;传真:0591-88078803;邮箱:zoulihui100@163.com
4、
投诉省市两级律协勾结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搭车强行乱收会员费
要求立案调查从严惩处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是福建省司法厅依法审批、扶持设立的新律师法实施以后我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就曾致信大会建言,呼吁修改我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邹律师的观点和陈述的理由得到与会不少代表的认可,连因长期对其进行迫害,屡次受到其投诉的福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余晓平等人也不得不称之有理;福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张民律师也曾在与邹律师交谈时承认现行会费收缴办法不合理,认为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不再收缴团体会费。我所设立以来在每次年检考核时也都上呈报告,反映这个问题,但福建省律师协会一直未予正视、解决。
今年四月间,我所再次向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递交报告(闽烨律[2011]第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要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律师大会或律师事务所主任大会)直接进行投票表决,真正按会员的民主意志决定关系全体会员利益的会员会费收缴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律协会费标准不合理、收费过高;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和只收费不办事或收费多办事少等问题。同时,向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请求行政监察(闽烨律[2011]第02号《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
省司法厅批示省律师协会给予研究答复。省律协因“作贼心虚”,不敢光明正大地给予正式答复,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无文号的《关于对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团体会费并缓交个人会费信访件的函复》,以其认为“修改会费收缴办法必须经过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在未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之前,应按2005年6月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暂行办法》执行。在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会将组织力量专门就个人律师所团体会费问题进行调研,制定相应的修改方案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答复我所关于“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呼吁;以其认为“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所作为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鉴于你所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省律协秘书处口头与你所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答复我所“免除团体会费”的要求;以其认为“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为不影响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建议你所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缴纳个人会费”答复我所“暂缓缴纳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的要求。
我所不服这种“偷鸡摸狗”、不伦不类的答复,要求复议(闽烨律[2011]第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省律协秘书长刘瑞兰表示她不管,会长洪波则以“没有程序”为由推却,不予复议。
与此同时,福州市律师协会勾结福州市司法局, 以我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逾期不予我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盖章,影响我所和邹丽惠律师正常执业,企图以这种方法逼迫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缴纳标准畸高、明显不公平合理的会员费。我所已先后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闽烨律[2011]第04号《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申请福建省司法厅复议,请求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监察(闽烨律[2011]第05号《关于律师主管部门帮助律协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请求行政监察的报告》),但他们仍未有任何收敛,气焰非常嚣张!
我所认为,现行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虽经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主管机关备案,表面上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但由于福建省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从各地级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筛选出来的,而非从律师中直接选举,绝大多数都是大所的主任或律师,小所的代表比例非常小,至今没有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这些代表只是代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根本不考虑小规模律师事务所的权益(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的建言虽得到与会不少代表的认同和赞许,却没有得到大会的理睬,就是有力的证明),制定出来的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严重与实际脱节。《缴费办法》只按地区划分,不考虑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多少,统一收取等额会员费,收费过高(比如福州市区统一收取团体会费15000元/年、个人会费1600元/年),并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考核时搭车收费,未交费不予年检或考核注册的做法;以及会员费收费标准提高了,律师协会机构庞大、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加了,但对会员的服务项目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人浮于事造成经费浪费的情况日益严重的现状,明显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违反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第四条:“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和 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等行政规章有关规定。
我所在采取上述多种措施进行抗争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不向贵厅投诉,请求监督和监察,迅速遏止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公然违法乱纪,抗拒批评的嚣张气焰,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特别是福州市律协秘书长余晓平等人还有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投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
要求立案调查从严惩处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是福建省司法厅依法审批、扶持设立的新律师法实施以后我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就曾致信大会建言,呼吁修改我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邹律师的观点和陈述的理由得到与会不少代表的认可,连因长期对其进行迫害,屡次受到其投诉的福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余晓平等人也不得不称之有理;福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张民律师也曾在与邹律师交谈时承认现行会费收缴办法不合理,认为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不再收缴团体会费。我所设立以来在每次年检考核时也都上呈报告,反映这个问题,但福建省律师协会一直未予正视、解决。
今年四月间,我所再次向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递交报告(闽烨律[2011]第01号《再次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要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律师大会或律师事务所主任大会)直接进行投票表决,真正按会员的民主意志决定关系全体会员利益的会员会费收缴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律协会费标准不合理、收费过高;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和只收费不办事或收费多办事少等问题。同时,向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请求行政监察(闽烨律[2011]第02号《请求对我省律师协会收缴会员费等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的报告》)。
省司法厅批示省律师协会给予研究答复。省律协因“作贼心虚”,不敢光明正大地给予正式答复,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无文号的《关于对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团体会费并缓交个人会费信访件的函复》,以其认为“修改会费收缴办法必须经过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在未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之前,应按2005年6月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暂行办法》执行。在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会将组织力量专门就个人律师所团体会费问题进行调研,制定相应的修改方案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答复我所关于“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呼吁;以其认为“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所作为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鉴于你所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省律协秘书处口头与你所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答复我所“免除团体会费”的要求;以其认为“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为不影响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建议你所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缴纳个人会费”答复我所“暂缓缴纳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的要求。
我所不服这种“偷鸡摸狗”、不伦不类的答复,要求复议(闽烨律[2011]第03号《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省律协秘书长刘瑞兰表示她不管,会长洪波则以“没有程序”为由推却,不予复议。
与此同时,福州市律师协会勾结福州市司法局, 以我所及邹丽惠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为由,逾期不予我所和邹丽惠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盖章,影响我所和邹丽惠律师正常执业,企图以这种方法逼迫我所和邹丽惠律师缴纳标准畸高、明显不公平合理的会员费。我所已先后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闽烨律[2011]第04号《对福州市司法局不予我所及其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异议》),申请福建省司法厅复议,请求福建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监察(闽烨律[2011]第05号《关于律师主管部门帮助律协违法搭车强行收取会员费,请求行政监察的报告》),但他们仍未有任何收敛,气焰非常嚣张!
我所认为,现行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虽经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主管机关备案,表面上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但由于福建省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从各地级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筛选出来的,而非从律师中直接选举,绝大多数都是大所的主任或律师,小所的代表比例非常小,至今没有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代表,这些代表只是代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根本不考虑小规模律师事务所的权益(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我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的建言虽得到与会不少代表的认同和赞许,却没有得到大会的理睬,就是有力的证明),制定出来的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严重与实际脱节。《缴费办法》只按地区划分,不考虑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多少,统一收取等额会员费,收费过高(比如福州市区统一收取团体会费15000元/年、个人会费1600元/年),并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考核时搭车收费,未交费不予年检或考核注册的做法;以及会员费收费标准提高了,律师协会机构庞大、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加了,但对会员的服务项目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人浮于事造成经费浪费的情况日益严重的现状,明显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违反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第四条:“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和 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等行政规章有关规定。
我所在采取上述多种措施进行抗争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不向贵厅投诉,请求监督和监察,迅速遏止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公然违法乱纪,抗拒批评的嚣张气焰,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特别是福州市律协秘书长余晓平等人还有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投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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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资深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复杂疑难案件,建有个人法律服务网站“福建黎晖维权天地”(http://www.fjlhzt.com),热忱为社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手机:13950309665、13338283186;固话:0591-88078801;传真:0591-88078803;邮箱:zoulihui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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