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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着镣铐的个体户——合伙制与律师个人执业

2010-03-30 15:58:54 来源:


戴着镣铐的个体户——合伙制与律师个人执业

戴着镣铐的个体户——合伙制与律师个人执业
文/刘思达

当你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拿到梦寐以求的实习证,终于要开始自己的律师生涯的时候,你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找到一家可以给自己提供实习机会的律师事务所。找工作当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而费尽千辛万苦找到了工作之后,你开始不由自主地扪心自问:这份工作是否真的像你想象中那样充满了挑战和刺激?你是否真的在为权利而斗争、为维护法律与正义而鞠躬尽瘁?“律师”两个字是否真的给你带来了憧憬已久的那份自由职业者的自豪与荣耀?

对许多刚刚经历了实习期的年轻律师而言,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平淡而枯燥的日常工作里都会渐渐变得无比脆弱,而随之而来的则是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中的巨大失落——你看到的,是所里的每个律师为挣够提成的份额而奔波;你听到的,是几个创始合伙人为了利润而吵得分不出对错;你想到的,是主任律师收了大家的提成之后的不劳而获;而你在做的,却是日复一日鸡毛蒜皮而没有什么意义的无聊工作。在这样的环境里,没有人关心你的成长,也没有人关心你的业务水平,每个人关心的只是如何从事务所里得到更多的利益。你不禁开始怀疑,这样的律师事务所真的是你想要的工作场所吗?

不是,你坚定地回答。于是,你毅然决定离开这里,去寻找一个更能施展自己才能的地方。而在辗转了两三个事务所之后,你逐渐发现,原来每个所的情况都差不多。这个时候,你早已拿到了正式的执业资格,成了一名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律师。你开始一点点接受这样的生活:每周到所里值班,给当事人提供咨询,运气好的话每个月办两三个案子,收几千块钱代理费,然后再给所里交上六七成的份钱……到了年底,才发现一年下来自己辛辛苦苦也没挣多少钱。这个时候,你忽然想起了办案过程中坐出租车时和你聊天的那些“的哥”——他们也是每天等着客人上门,也是每个月给公司交份额,也是一年到头挣不了多少钱。天啊,你不禁惊叹,在法律与正义的光环下,律师的工作怎么这么像这些“的哥”啊?

于是你开始怀疑“提成”的正当性,开始觉得自己在受着事务所的几个大合伙人的剥削。律师事务所似乎变成了一种工具,让合伙人们成为所里的特权阶层,他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都来自所里其他律师的提成。只要把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架子搭起来,自然会有年轻律师上门挨宰,所里的提成律师越多,合伙人的收入也就越多,而他自己的业务在其收入里的比例也就越低。说得极端一点,养上几十个提成律师,这些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就根本不用再做业务,而只管收钱、盖章、结账就行了。这时你不禁想起了马克思笔下通过剥削工人不劳而获的资本家,难道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们也都成了资本家吗?

上面的这些描述虽然是虚构的,但我相信对于许多中国的年轻律师而言,都会或多或少地感到熟悉。当合伙制已经不可逆转地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之后,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显得尤其突出。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是,中国九成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在采用提成制,每个提成律师都要把自己收入的一半以上交给事务所。而另一方面,他们从事务所得到了什么呢?许多事务所连每个律师的办公场所都无法保证,常常是几个律师轮流值班,甚至有的律师只在办案的时候才会在所里出现。此外,能给所里的律师提供稳定案源的事务所少之又少,大多数提成律师必须自己寻找案源,而在办案过程中也很难从事务所得到实质性的支持。在这样的状况下,律师事务所对每个提成律师而言仿佛变成了一双沉重的镣铐,让他们无法得到自己劳动所应得的回报。

这便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合伙制的根本意义之所在。与公司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基于“人合性”与“智合性”的个人合伙,其最根本的资源并非资本,而是每个律师的专业能力。在英美国家律师业发展的漫长历史上,大多数律师一直都是个人执业者(solo practitioner),只有当几个律师彼此之间建立了较强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被建立起来,其各种组织管理制度也都是在这样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中才逐渐得到发展。而到了20世纪50-60年代,随着非诉业务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进程下的迅速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律师事务所(mega-law firm)才在这些国家逐渐出现。直到今天,在美国的大多数城镇与乡村里,小规模的合伙制事务所还是律师业的主流,而个人执业者的数量也相当可观。合伙人成百上千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只是集中于纽约、芝加哥、洛杉矶这样的大都市。

那么,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而言,将合伙制作为主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而不允许律师个人执业,是否是一种好的选择呢?提成制的普遍存在及其弊端已经充分说明,曾经作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里程碑的合伙制在十年的实践中已经逐渐变成了制约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枷锁。提成制不但减少了每个提成律师所应得的收入,而且不利于事务所律师之间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建立。更重要的是,它事实上间接地提高了当事人获得法律服务的价格。设想一下,如果每个自食其力的提成律师都被允许个人执业,那么他的执业成本就将明显降低,这样,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将会有相应的调整,以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赢得先机。于是,对一般老百姓而言,高昂的律师费就不再会成为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时的绊脚石;而对于各种“黑律师”“土律师”而言,律师费用的降低也会使他们逐渐失去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

当然,提倡允许律师个人执业并非要否定合伙制作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种种优势。显而易见,作为个体的律师在案源、专业化程度、管理资源等方面都无法与运转良好的合伙制事务所相比,专业性、复杂性都很强的高端法律业务(如证券、公司重组等)也绝不可能由个人执业者来承担。然而,在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通行的提成制与许多事务所资源的有限都使合伙制的许多优势荡然无存。因此,允许律师个人执业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促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增强其对所内律师执业条件的各方面保障,从而逐渐恢复事务所原本应具备的信任与合作基础,而不再是合伙人用来“剥削”提成律师的工具。

同时,律师个人执业在我国的有效实施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个人执业者的税务如何审查?如何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事实上,在北京的部分远郊区县,几年前已经开始进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虽然其初衷主要是解决这些地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稀缺、老百姓得不到高质量法律服务的状况,而并未推广到城区与近郊区县,但这些试点工作无疑为律师个人执业作为一种与国办所、合伙所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未来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如何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以适应各个地区、各种类型的事务所不同的发展需要,是中国律师业的管理者、执业者与研究者都应当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如果我国的律师业能够形成一种以合伙制为主、多种执业组织形式(包括国办所、个人执业等等)并存的局面,在我看来将较目前的局面更有利于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中国律师的普遍状况被国外的律师职业研究者与“个体户”相提并论的今天,这些个体户的脚上却还戴着合伙制与提成制的镣铐。而他们所期盼的,或许并非什么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但至少是一些新的选择,让他们在对提成律师的生活感到厌倦的时候,能够看到自由执业的希望。

(本文原载于《律师时代》杂志。作者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助理。2003年起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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