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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语录赏析
2012-03-25 14:27:47 来源: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但其有效实施时间极为短暂。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提出了“取消宪治(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的意见(《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致周恩来、陈云、彭真、陆定一》,据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习惯才能遵守”。刘少奇也在会上说道:“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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