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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外贸易的法律路线图
2009-03-05 14:24:58 来源:
在中国经济内需真正强劲之前,对外出口贸易依然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海外市场仍旧是国内很多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中国企业要将产品顺利地卖往海外市场(尤其是消费规模庞大的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市场),寻找到良好的生意合作伙伴很重要;但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要能够直面国外贸易性法律1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更重要。
笔者长期从事贸易法的实务工作,对中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的这些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开拓市场所面对的国外法律环境有深刻的认识。笔者设想本文的读者大部分是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企业界人士,所以本文拟以较为通俗化的语言,就中国企业对外贸易所面临的贸易救济法、知识产权法和环保/技术性法规作出综述,并指出其之于中国企业应对难度“层层递增”的内在逻辑,旨在为中国企业画就自己的对外贸易法律路线图提供些许参考和建议。
层次一: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
这一层次的焦点是产品的价格,比如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反倾销是贸易救济法律的核心内容;贸易救济法还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反垄断法则是竞争法的核心。
反倾销是防止产品低价销售的制度。近些年来,由于某些著名反倾销案件2受到了大众媒体的关注,我国民众和企业都或多或少对反倾销的概念有了了解。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指出的是,反倾销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间企业进行全球市场竞争的一个手段。面对这种形势,中国企业既不能被动挨打,也毋需大惊小怪,而是应对以一颗“平常心”积极应对。如果中国企业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反倾销规则,反倾销就会成为其他国家制裁中国产品的手段,中国企业只能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一旦中国企业了解并掌握了反倾销规则,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中国企业抵制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利武器,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将会获得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低价销售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被逼无奈的最后选择;没有任何企业会喜欢倾销。因为倾销意味着让渡自己产品的利润空间,是最坏的一个市场竞争手段。在目前的阶段,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由于在劳动力、土地、原材料等方面的地成本,故仍能在产品的价格上保持优势;但价格优势实在是最初级的竞争优势。
正由于接连吃了海外反倾销的苦头,部分企业和媒体就呼吁中国企业应当联合搞“价格同盟”、搞“出口量配额”,以为如此既可以保持利润,又可以避免反倾销。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触及了竞争法3的另一条边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号称所谓“经济宪法”,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禁止企业联合操纵价格或限制产量。中国企业向欧美等法律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出口经营时务必高度重视对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其他竞争法。对此中国企业已经有了深刻的教训。
自2002年以来,由于中国的维生素C向美国出口价格偏低,曾一度遭到美国国内维生素C产业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相威胁。面对这种形势,中国有关企业便开始主动协调出口价格,希望以此消除反倾销的隐患。没想到在2005年2月,美国两家维生素C生产公司竟以我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企业“高价垄断市场”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中国的维生素C生产厂家涉嫌结成价格联盟,联合操控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维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联邦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垄断法》,并要求损害赔偿4。这一案例突出地展现了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广义)的两条边界(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也凸显了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由于不熟悉国际游戏规则可能遇到的法律困境,值得欲开拓国际化经营之路的中国企业的关注和思考。
那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反倾销和反垄断呢?除了在案件发生前防患于未燃,积极避免有倾销和垄断的行为之外,一旦调查正式开始,中国企业能做的主要工作就是积极应诉。企业如果反倾销应诉得好,就可以只被征收很低的反倾销税或者零关税(当然应诉不好或没有应诉的企业会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从而导致这些企业部分或全部地失去该国外市场);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以后年度的复审来达到降低原来反倾销税的目的,从而夺取失去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倾销调查的惩罚并不是最严重的:反倾销是可以应诉的,而且是可以应诉成功的;即使中国产品存在倾销,未来海外市场的大门也并没有完全关闭。与此类似,反垄断要求涉嫌企业损害赔偿,但并未禁止中国产品的出口。中国企业若应诉成功还可能完全不受任何制裁措施。
层次二:知识产权调查
这一层次的核心是技术和知识产权。尤以美国为典型国家。
随着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的日益增多,美国的许多公司越来越多地企图通过实施贸易救济手段来限制或者排斥中国的进口商品。为此,美国公司采取了很多措施,而美国的反倾销法无疑是最有力的方法之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导致对中国的进口物品征收高额的附加的反倾销税,从而达到限制或者排斥中国进口商品的目的。美国公司在这场贸易战争中所采用的另外一个主要的措施是所谓的“337条款”知识产权调查,目前该措施正在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如果来自中国的商品被发现侵害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么美国公司将依据337条款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调查并排除这些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调查的复杂性和高成本,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禁止中国商品进口的结果,都使中国的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5。
相对于反倾销而言,由于以下原因,337条款知识产权调查对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将产生更加严重的影响,必须引起中国企业的高度重视:
首先,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该337条款调查最终认定进口的某产品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通过一项\"普遍排除令\"指示海关全面禁止国外某类产品进口,这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但向美国出口的企业可能会因此遭到致命的打击。反倾销不具有这种“普遍排除”的全面禁止效果。
其次,美国企业还可以选择337调查的时机,甚至在国外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为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相比之下,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备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再者,在侵权认定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会颁布 “限制和取消令”,禁止被告企业的美国进口商、代理商、分销商等对该产品的进口、销售、营销、广告、分销等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已经进入美国市场的国外产品也无法继续销售。这种制裁措施也远远比反倾销措施要严厉6。
最后,337调查的程序非常复杂,企业应诉所需花费的律师费也远远高于反倾销的律师费。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企业无法或不敢去应诉337调查,从而最后导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资料做出最终裁定,该最终裁定肯定是不利于中国企业的。
不难看出,337知识产权调查的杀伤力远远大于反倾销的杀伤力。最近几年来,在中美贸易中美国频繁使用337条款来保护国内企业。目前,在遭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地区)中,中国已成为最大的受害国。相比之下,日本遭受的美国337调查在1990年以后有所下降。
日本遭美国337调查不断下降的原因在于日本越来越重视专利战略。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本无法同欧美相抗衡,且其国土狭小、资源贫乏,依赖进口资源加工成产品后出口。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直至70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随着日本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大大增强,日本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加大投入,采取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并开始向国外输出专利。20世纪后期,日本成为技术输出大国。目前,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美专利申请总量的40%左右。
近两年,日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政府将知识产权视为治国战略并立法推动,企业联合协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以外。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给我国企业、行业和有关部门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了借鉴和思考。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和手段。
层次三:环保法规和技术性标准
这一层次的关键是标准。
欧美发达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地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环保法规或技术性标准来管理其贸易体制,对于不符合该法规和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口。
这其中的一个例子是:2006年7月1日,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根据该指令,企业出口欧盟符合RoHS指令涵盖范围的产品,必须出具符合性自我声明,并获得相关检测报告。虽然该指令的制定顺应世界潮流,代表了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但其中要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将对我国电子家电产品出口构成出口贸易技术壁垒,对有关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会相应增加企业成本,降低竞争力,甚至会导致部分出口企业退出欧盟市场。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例子是:欧盟最新制定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案(简称REACH)》预计将于2006年12月通过欧盟议会二读表决,并于2007年开始试运行,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REACH是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是欧盟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一个环保法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定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在于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欧盟REACH法案涉及的化工产品达3万多种,涉及的制成品达500万种,直接影响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及家电等行业,尤其是与欧盟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当REACH法案正式实施之后,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对以化学工业为起点、延伸到各个工业部门的产业界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并对全世界的货物贸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REACH和其他技术性规章?对于REACH,中国有关企业(生产商/出口商)应当集中精力理解该法案的规定,该法案对于企业产品向欧盟出口的影响,以及为了应对REACH而研究一些策略。中国企业的策略侧重点应在于确保其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且减少贸易阻碍。中国企业应当管理、分析REACH对出口和投资的影响,分析自身的形势,以及研究公司的实施计划。中国企业也应当分析同欧盟的竞争者相比是否存在劣势,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公司战略。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壁垒,固然可以请政府借助多边贸易的机制予以打破;面对更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际上还是要靠中国企业自身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采取更合理的措施来跨越或是打破,而不能寄希望于别人的恩赐或施舍。中国企业要及时研究、研究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技术性法规的要求,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是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环保和技术性规章对于我国制定相关的环保、技术和贸易管理体制,也有着不同寻常的借鉴意义。对于我们中国企业而言,就应当直面挑战,早行动,早受益。
总结
以上概述了中国企业对外贸易中可能遇到的三个层次的国外法律问题。总的来说,它们按照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在逻辑演进,也意味着国外法律对于进口产品在规制方法上的逐步深入和中国企业应对难度和应对成本的逐级加大。这其中蕴含的趋势和这些趋势背后的意义也是不言自明的。而具体到个别企业的对策则是见仁见智的。
用一句不甚恰当的行业名言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供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勇 编辑:高良)
注:
1.本文仅探讨行政法性质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私法性质的国际商法如国际货物买卖法等不在本文的探讨之列。
2.比如众所周知的美国彩电反倾销案、美国家具反倾销案、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等。但有时大众传媒对于反倾销概念的某些理解和报道并不十分准确;企业界人士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3.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广义上的“竞争法”。本文在谈及这些概念时,本可以统统用 “竞争法”一词来表述,但考虑到读者的认识程度和习惯,仍然尽量具体言明。
4.在此之后还发生了美国起诉中国的“镁砂”反垄断等案件。中国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之下都已经积极应诉。但无论最后垄断的“罪名”是否成立,都表明了反垄断法同反倾销法一样,都是中国企业出口经营必须考虑的法律问题。
5.最近几年来美国起诉中国产品的337调查案件很多,包括电池、记号笔、橡胶防老化剂、地板锁扣、MP3芯片、半导体芯片、激光条码扫描器、打火机、墨盒、赖氨酸、电子万用表等等。
6.因为显然,反倾销措施只在海关征税这道环节起作用。如果该产品在反倾销开始征收之前已经报关,则就不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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