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涉外律师法律服务网

leimawe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普法园地 > 正文

【转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2012-04-18 17:28:09 来源:


【转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大家都在看

【网聊志异】

&nbsp;&nbsp; 用人家的号摇微信,好死不死的摇到刚交往的男朋友,那货居然加我了,那货显示距离我3公里,那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