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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当前农村
2010-02-09 12:37:37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
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陕政发[2004]21号 2004年5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群众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违法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地,有的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有的强迫农民对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问题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去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利、流转权利、收益权利和获得补偿权利等从法律层次予以确认。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没有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检查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一年来实施的情况看,一些配套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具体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具体规定,依法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地要结合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没有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地方,必须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真组织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是否进行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应以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未签合同、未发证书的,视为未进行二轮延包。对只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未发经营权证书,或者只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视为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没有完成,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扎扎实实的完成二轮延包工作。已经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地方,应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严肃性,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对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妥善解决。各地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三、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收回、调整和扩大预留机动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凡已经进行了二轮土地延包、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和扩大预留机动地的,其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变动无效,扩大预留的机动地应退回农户。已经另行发包的,其发包无效。已经预留的机动地主要用于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在未分配之前,机动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已超过三年的,可修订承包合同。承包机动地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以便于解决新增人口导致的人地矛盾。以前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应通过给新增人口划分承包地将比例降下来,或者平均分包到户。
(二)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二轮土地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三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耕作。如果是超过三年的长期合同,或者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人员的,应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其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在依法调整土地时优先解决,或者经协商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三)坚决纠正收回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农户承包地的做法。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应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或者在依法调整土地时优先解决。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的选择,是法律赋予承包农户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不得强迫或者非法阻碍承包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已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非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应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并令其退还截留、扣缴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未经原承包农户的书面同意,登记发证机关不得为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今后乡村集体统一组织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召开相关农户会议,向其告知流转方式、期限、租金等内容,征得所有涉及农户的同意。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行要求农户流转土地,不得采取农户签字按手印的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
(五)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或在公路边搞过宽林带,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级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到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从近几年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我省确有一些地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得不彻底或者工作走了过场,仍有一些干部没有从计划经济的思维和工作方式中转换过来,习惯于强迫命令,要求农民服从,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各地要重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进一步组织基层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他们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在法律规范下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深入实际,亲自调查,摸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和经营自主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不得强令农民种植某种作物。要定期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的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各级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形势。
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基层组织。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反映。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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