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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1-07 15:37:13 来源:


关于在我省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省体改办 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1年06月28日  
   实施时间:2001年06月28日  
 


关于在我省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技术产权交易所、陕西省拍卖中心: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资本市场,建立风险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并规范股权的合法转让和杜绝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有关精神,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决定在陕西技术产权交易所、陕西省拍卖中心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为使这一试点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的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必须是法人单位,也可以由其委托陕西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会员代理,禁止自然人作为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参加拍卖。
    二、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的拍卖对象是:
    1、设立满三年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省股权托管机构集中托管的法人股(含职工持股会持有股份和工会持有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但拍卖后应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50人之间。
    二、 进行非流通股权拍卖试点目前严格禁止拍卖的对象是:
    1、设立未满三年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股;
    3、1994年7月日《公司法》实施前所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包括股票、股权证和其它类似凭证)。
    四、进行非流通股权的拍卖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试点原则;
    2、积极探索、规范有序原则;
    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拍卖自愿、风险自负原则。
    五、试点工作进行拍卖市场入市资格审查。在拍卖非流通股权前拍卖主体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设立批复文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权确认文件;
    3、省股权托管机构的托管证明。
    六、非流通股权的拍卖试点工作在省体改办和省科学技术厅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试点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拍卖规则和程序,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加强信息反馈,定期向试点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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