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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体改委,各高新区、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制止乱募股乱交易,促进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寻找合格的发起人、全体发起人依发起人协议的承诺按时将资本足额到位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各有关企业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客观准确地把握自身条件;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寻找合格的发起人上;发起人数要适量,股权结构要优化。 二、主发起人要承担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主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股份制和资本证券方面的基本知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各种意见进行取舍。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一经签订并生效后,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贡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要高度重视发起人协议书的签订,其他发起人要自觉承担发起人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合法渠道依法投资;所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要对全部发起人讲清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帮助发起人签订好发起人协议,并按照与公司筹委会的约定依法追究违约发起人的责任。 三、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除外)的初步结果须经省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无形资产评估专家评议小组评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后,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数额须经全体发起人书面协商确定。自然人以货币出资作为拟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且出资金额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须出具自然人背景材料。 四、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时,其转让价格应以每股净资产含量为基础协商确定,资产重组完成(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为准)6个月后方能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原公司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原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的剥离。 五、各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挥各自的业务专长,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要负起教育主发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责任,宣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资本、证券知识,积极帮助拟改制企业规范行为,顺利改制。 六、凡报来拟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其主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到省体改办汇报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省体改办派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查看其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证等证照。省体改办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该企业进行改制的立项申请回函。对准予立项的改制企业,即纳入改制程序进行指导。 七、严格防范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社会化。严禁任何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任何借口变相募集股份,搞非发起人持股,一经发现将取消改制资格。严禁任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私自过户,变相交易,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鉴于违规募股和违规交易不断发生,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一律不得印制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全体发起人所持股份,应委托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八、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速度,省政府决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预审联席会议制度,在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报省政府审批之前,对该公司主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复核,向主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交待有关注意事项。联席会议出具的意见作为省政府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依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体改办等有关部门组成,邀请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参加。 九、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应在省政府批准该公司设立之后、省体改办转发省政府批复之前缴纳全部股款,并且提交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省体改办再转发省政府批复。 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告制度。拟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验资之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至少在省内一家报纸上公布其全体发起人名单,公开承诺不向社会乱卖股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得转让。同时,公布省体改、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