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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转来西安证管办《关于进一步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报告》收悉,经我办认真研究讨论,现提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意见》等报告,请审定。 特此报告 附: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的意见》 2、《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意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的意见省政府: 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关于进一步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依法修改我省现行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我办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立项程序的问题立项程序是我省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直坚持的一项制度。早在1992年我省成立股份制改革办公室、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时就建立了立项制度。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按照“积极推进,严格规范,健康发展”的原则顺利开展,省体改委在总结前几年股份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了股份有限公司立项审核制度。2000年机构改革后我办将原来由四个处室参与的股份有限公司预审工作合并到一个处室负责,并进一步完善了立项程序。从传统的企业形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的一场变革,是企业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因而,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实施立项程序,不仅使政府有关部门知晓那些企业有改制的意愿,而且这些有改制意愿的企业是否具备改制基本条件,能否进入改制程序。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省还形成了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筹备机构持立项批复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及处置等相关手续等不成文的制度,此外,立项批复还是股改筹备机构刻公章和申请临时帐户的依据。实践证明,实行立项程序,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我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企业改制的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变相公开募股的现象,即所谓的“违法乱发股票问题”。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乱发股票的原因很复杂,一些拟改制企业的主发起人拿着立项批复“乱发股票”,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并非乱发股票的唯一根源。据调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前通过“增资扩股”乱发“股票”;也有个别有限责任公司以“增资扩股”为名乱发“股票”;有的公司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前出现反悔,造成总股本“空额”,于是通过乱发“股票”来弥补“空额”;也有个别公司以“圈钱”为目的,偷机钻营,变着法儿乱发“股票”。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政府的审批又是合规件审批,如果废止企业改制的立项程序,仟由企业先将发起人自行其是,将会导致:l、在政府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哪户企业在改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出现违法违纪乱募股的问题,使社会金融、证券秩序更加混乱,也使审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2、若企业资金已正式到位,而政府不能批准设立,或不能及时批准设立,势必导致政府与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引起行政诉讼,使政府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3、若政府批准成立,由于对企业前期筹备工作一概不了解、缺乏正常监控,表面看上报材料都很“合规”,而公司成立后有可能会暴露出一些更复杂的问题和更尖锐的矛盾,由此形成的政府社会管理责任会更大。 因此我们认为,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立项程序不能取消,但可由立项审核制改为立项备案制,即在坚持原有行之有效的立项审核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备案制,只备案不发立项批文。这样做虽然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环节需要衔接,但有利于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立项批文从事违规募股活动。 二、关于把“发起人认缴股款全部到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及“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这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的规定,我办认为:在申请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先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发起人再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进行验资,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工商注册登记。在对这一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我们与西安证管办有分歧。 将发起人认缴的股款全部收缴到位,以此作为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前置条件,本身就不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没有批准之前,企业先行收缴全部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非法募集股份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在省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企业收缴股款全部到位,提交验资证明,再由体改办转发省政府批文的办法比较稳妥。 总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程序问题,我办将按省政府最终的决定执行,并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特此报告 二 00一年五月九 日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根据办公厅转来的西证办《关于进一步制止违法乱发股票问题的报告》, 经我办认真研究,同意西证办关于严格加强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已经存在大量自然人股的公司的股权管理,集中进行托管,以防止出现非法的证券“黑市”交易活动的建议。现将我们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开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十分必要 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增加,加强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越来越重要,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托管是规范非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监管的具体体现。 一是国家主管部门有要求。在股份制改革中,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规定》、原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指出了规范股权设置、管理的三种办法:①回购:②转让给法人:③托管。从而明确指出了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问题。在《公司法》实施前,人民银行和原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证券登记公司对已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的股票实行托管。《公司法》实施后,虽未对股权托管问题明确规定,但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仍在继续实施之中。 二是客观有需要。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股权管理事务越来越多,企业为减轻自身负担,逐渐将股权确认登记、分红派息、挂失、查询、更名过户及信息披露等事务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以便集中精力抓经营管理。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股权事务管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集中托管,面向投资者实行社会化服务。因而,客观上需要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这是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三是外省有经验。在股份制改革中,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不少省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股权托管服务机构,有的叫股权托管中心,有的叫股权登记公司,也有的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附设股权托管机构。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河北、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辽宁、山西、安徽、浙江、青岛、长春、德阳、襄樊、荆州、南京等省市都有托管机构,明文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都要集中托管。因而对制止股票违法违规交易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 四是我省有急需。目前,我省已有股份有限公司217多户,三分之一企业己满三年,而上市的只有22家。非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大、股权结构复杂,既有国有股、法人股、也有自然人股、职工持股会股份等。这部分股份都以股权证的形式发放,有些是印成股票,有些是股权证收款收据,数量大,散布广,管理难度大。个别企业还有变相募集股份的,一些机构和个人非法炒卖非上市公司股票达120多种。几年来,这一问题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甚至有人到外省募集股份,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设立股权托管服务机构实为必要,也是急需,将会对加强股权管理、遏制非上市公司股票的非法交易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是未来有期待。前不久国家颁布的我国“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这一精神,目前不少经济学者和部分省市提出要在适当时机推出“三板”的问题。浙江省就打算在过去股权托管的基础上,今年开展股权拍卖试点,山东、天津等省市都在为“三板”的出台做准备。而“三板”市场就是以股权托管为基础的。因此,开展股权托管也是为“三板”出台及早做好准备的措施之一。早准备早主动,未来才有可待。 二、关于规范我省股权托管机构的意见 西安证管办的报告指出:“我省现有三家股权托管机构,建议在规范的基础上省市各保留一家,负责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托管。”我们完全赞同这一意见。具体如何规范,我们的建议如下: 一是省上目前只有“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一家,应予保留。该中心是由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联合会和两家中介机构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办批准后,2000年9月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后设立的。当时在注册登记时,省工商局有点拿不准,曾请示国家总局同意才给办了注册登记手续。关于设立股权托管机构以加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我办设想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就曾派员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因领导认识不一致而被搁下;1998年又被提起,并拿出了组建方案,后因整顿金融秩序被再次作罢。到了2000年,因解决部分企业违规交易股票效果不佳而再次提出,因而才下决心组建股权托管机构。省股权托管中心成立之后,本着“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股东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己为15多户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权托管,收费合理,服务良好,受到入托企业的认同和欢迎。 二是西安市两家,应山西安市负责清理整顿,只保留一家。西安市的两家,一家为“西安中信股权托管公司”,是西安市体改委批准、市政府领导特许,于1996年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实施由市上审批设立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现已托管19家企业,2.5亿多股份,服务对象3万多人,为西安市加强股权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予保留;另一家为“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服务公司”,是省经贸委参股,由西安高新区一家企业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2000年10月在高新区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没有得到省市体改部门的同意,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算市级股权托管机构。这家托管机构也是一户企业,也有一个生存问题,但其成立后,常常打着“免费托管、可以交易”(事实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的幌子,乱拉客户,根据(1998)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精神,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严禁非法交易的,从而干扰了省市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应予以清理。 三、关于加强非上市公司监管和股权托管的建议 由于我省经常发生个别企业违法乱发股票和非法交易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很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 l、根据“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体改部门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 2、在前几年监管的某础上,由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制我省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办法,并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执行。 3、在省市只保留一家托管机构的前提下,由省体改办和西证办实施指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股权托管,提高服务,努力为企业、投资者排忧解难,规避风险和纠纷。 |